行為人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 53 條,如果行為人違反第十三條的規定,經過指定的期限要求他們恢復原狀,但期限屆終時仍未恢復原狀的話,該管轄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會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 例如,如果某人在建築物上進行某種變動,違反了國土測繪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即未經相應的許可而進行變動,當地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該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如果期限屆終時該人仍未恢復原狀,那麼主管機關可以處以適當數額的罰鍰,範圍從新台幣二千元到一萬元之間,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罰鍰的金額。
行為人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行為人在永久測量標上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致妨礙永久測量標效用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狀之處罰。
行為人在永久測量標上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致妨礙永久測量標效用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狀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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