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送存,屆期仍不送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該地圖定價十倍之罰鍰;無定價或定價一百元以下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送存為止。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52條,若出版人違反第22條第2項規定,未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通知限期送存地圖,而過期仍未送存者,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處以該地圖定價十倍的罰鍰。如果地圖沒有定價或定價在一百元以下,則處以新台幣一萬元的罰鍰,並且可以連續進行罰款直到地圖被送存為止。 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案例是《臺灣與澎湖沿海地圖》的出版人,因為未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通知限期送存该地圖,被要求支付定價的十倍作为罰礸。
出版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送存,屆期仍不送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該地圖定價十倍之罰鍰;無定價或定價一百元以下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送存為止。
立法理由出版人未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參照圖書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出版人未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參照圖書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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