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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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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送存,屆期仍不送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該地圖定價十倍之罰鍰;無定價或定價一百元以下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送存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52條,若出版人違反第22條第2項規定,未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通知限期送存地圖,而過期仍未送存者,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處以該地圖定價十倍的罰鍰。如果地圖沒有定價或定價在一百元以下,則處以新台幣一萬元的罰鍰,並且可以連續進行罰款直到地圖被送存為止。 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案例是《臺灣與澎湖沿海地圖》的出版人,因為未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通知限期送存该地圖,被要求支付定價的十倍作为罰礸。

立法沿革 1

(0960305 制定)

出版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送存,屆期仍不送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該地圖定價十倍之罰鍰;無定價或定價一百元以下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送存為止。

立法理由出版人未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參照圖書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0960305 制定)

出版人未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參照圖書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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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測繪法第 52 條規定:「出版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送存,屆期仍不送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該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測繪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土測繪法第 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