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第51條規定了兩項違法行為及相對應的處罰措施: 1. 根據第一款規定,如果測量技師或測量員違反了第34條第一項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違規情節重大,則可以對其停止執行測繪業務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 2. 根據第二款規定,如果測量技師未按照簽證規則進行簽證,導致有簽證不實的情況存在,則可以根據前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範例:如果一位測量技師在測量過程中違反了第34條第一項的規定,例如沒有按照程序進行測量或使用了不合格的測量儀器,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法第51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處以相應的罰鍰。如果違規情節特別嚴重,例如造成了測量成果的錯誤或損壞,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對其停止執行測繪業務一段時間作為處分。
測量技師及測量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測繪業業務處分。 測量技師未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測量技師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參照營造業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與未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及測量員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
測量技師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參照營造業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與未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及測量員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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