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第50條的第1項規定,對於測繪業違反第38條、第39條第2項、及第43條規定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可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若違規情節嚴重,則可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例如,如果測繪業未依照法律要求進行測量,或者未遵守測繪技師的簽證規則,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依照這個條款對其處罰或停業。 第2項則是針對測繪業未能監督其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致使出現簽證不實的情況,依照第1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例如,如果測繪業未能確保其測量技師按照簽證規則進行簽證,並且出現了偽造或不實的簽證行為,就可以根據這個條款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測繪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測繪業未能監督其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測繪業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參照營造業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及測繪業未能監督其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之處罰。
測繪業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參照營造業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及測繪業未能監督其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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