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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測繪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2. 測繪業未能監督其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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