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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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