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49條規定,如果在未按照第12條第1項所規定的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導致其失去效用,則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資料中的資訊,我們無法確定這項法規是否應該適用於提供的情境。請注意,我們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直接相關的範例,因為提供的資料內容與法規要求之範圍不符。建議參考相關的法律資料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取得更準確和可靠的解釋。
非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永久測量標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管理維護。如發現行為人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以其罰鍰。
永久測量標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管理維護。如發現行為人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以其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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