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第54條共分為兩項。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機關依照國土測繪法所進行的測繪成果,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禁止提供,否則機關、團體或個人都可以申請使用。換言之,政府進行的測繪工作所得出的成果,一般情況下可以供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使用。 至於該條第二項則規定了有關測繪成果申請使用的程序、收費基準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這些細節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訂定。具體的辦法則需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關公告或規定。
政府機關依本法所為之測繪成果,除法規另有規定不得提供者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使用。 前項測繪成果申請使用程序、收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地圖係屬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例示之圖形著作。為達本法測量成果共享之立法宗旨,於第一項明定測量成果除法規規定不得提供使用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使用。 二、基於使用者付費之理念,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測繪成果申請使用、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一、地圖係屬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例示之圖形著作。為達本法測量成果共享之立法宗旨,於第一項明定測量成果除法規規定不得提供使用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使用。 二、基於使用者付費之理念,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測繪成果申請使用、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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