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第55條規定了有關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的申請和審查相關事項。 根據第1項,進行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的機關、團體或個人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根據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時應與國防部進行審查,如果審查結果認為該測量可能妨害國家安全或涉及軍事機密,則會駁回該申請。 根據第3項,對於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所獲取的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如果涉及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則須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根據第4項,關於申請資格要件、應備文件、審查程序、影像資料保管、曬製與供應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規則。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進行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前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經過國防部的審查。如有涉及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的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須遵守相關的保密法規。此外,申請的資格條件、所需文件、審查程序等細節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規則。 參考資料:國土測繪法 註:由於這個問題沒有特定的範例或其他指定參考資料,因此無法舉出具體範例作為參考。
機關、團體或個人為實施本法測繪所為之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之申請,應會同國防部審查之;經審查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者,駁回之。 第一項以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獲取之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有涉及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者,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一項申請之資格要件、應備文件、審查程序、影像資料保管、曬製與供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按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為大量獲取地面影像迅速有效之工具,關係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至鉅,應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核准後辦理,以確實管理,爰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另於第三項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罰。又於第四項授權訂定有關申請資格、應備文件等相關事項之規則。
按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為大量獲取地面影像迅速有效之工具,關係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至鉅,應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核准後辦理,以確實管理,爰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另於第三項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罰。又於第四項授權訂定有關申請資格、應備文件等相關事項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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