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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團體或個人為實施本法測繪所為之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
  2.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之申請,應會同國防部審查之;經審查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者,駁回之。
  3. 第一項以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獲取之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有涉及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者,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4. 第一項申請之資格要件、應備文件、審查程序、影像資料保管、曬製與供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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