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測繪法第56條的規定,外國人或組織在中華民國從事測繪業務前,必須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並且按照該法規定辦理測繪業的登記手續,才能開展業務。對於外國人或組織的資格要件、許可申請程序、必須準備的文件、審核方式以及其他應遵循的事項等,具體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根據資料顯示,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的許可程序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核。該文件具體的詳情需要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來確定。
外國人或組織在中華民國陸域及海域從事測繪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本法規定辦理測繪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前項外國人或組織之資格要件、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將外國人或組織於國內從事測繪工作納入管理,以確保其測繪符合相關法規及保護國家機密。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之資格要件、申請程序等有關辦法,以資明確。
一、第一項將外國人或組織於國內從事測繪工作納入管理,以確保其測繪符合相關法規及保護國家機密。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之資格要件、申請程序等有關辦法,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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