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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人或組織在中華民國陸域及海域從事測繪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本法規定辦理測繪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2. 前項外國人或組織之資格要件、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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