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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經營測繪業業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無負責人或負責人不明時,處罰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
  2. 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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