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評選優良測繪業獎勵之;其獎勵事由、評選程序及獎勵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44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評選優良測繪業並提供獎勵。關於獎勵事由、評選程序以及獎勵方式之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根據這項法規,中央主管機關可根據自身的判斷來選定需要獎勵的測繪業者,但具體的獎勵辦法尚待中央主管機關確定。 舉例來說,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根據業績、效率、技術等因素來評選測繪業的優良程度,並提供獎勵,例如發放獎金、頒發獎牌等形式。評選程序可能包括申請、審核、評選等階段,並可能考慮到專業評審、實地考察等因素。獎勵方式可能包括經濟獎勵和榮譽表彰等。以上所述僅為舉例,具體的辦法仍需依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確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評選優良測繪業獎勵之;其獎勵事由、評選程序及獎勵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促進測繪業健全發展,提昇技術水準,中央主管機關得評選優良測繪業獎勵之,其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測繪業健全發展,提昇技術水準,中央主管機關得評選優良測繪業獎勵之,其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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