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測繪業業務,或本法所定該測繪業及其執業測量技師應遵守之事項;檢查時,並得令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測繪業及其執業測量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國土測繪法第 43 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對測繪業業務進行檢查的權力。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檢查測繪業及其執業測量技師應遵守的事項,並有權要求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表冊和其他資料。在檢查時,測繪業及其執業測量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例子: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檢查一個測繪公司的業務運作,包括他們的測量技師是否遵守法規,是否提供了相關的證明文件和表冊。如果檢查中發現有測繪業及其執業測量技師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例如警告、罰款或吊銷執業資格。該條款的目的是維護測繪行業的正常運作,確保測繪業及其執業測量技師遵守法規的要求。
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測繪業業務,或本法所定該測繪業及其執業測量技師應遵守之事項;檢查時,並得令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測繪業及其執業測量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測繪業業務,及其檢查項目及方法。(參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測繪業業務,及其檢查項目及方法。(參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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