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第46條規定了測繪業的違法行為及相應處罰。根據該條第1項,若測繪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罰款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廢止其許可證: 一、將測繪業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經營測繪業業務。 二、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 根據該條第2項,若測繪業的許可證被廢止,該業者的負責人在廢止許可的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測繪業許可。 例如,如果一家測繪業將其許可證交給他人使用來經營測繪業務,可能會被中央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且其許可證也會被廢止。在許可證被廢止之後的五年內,該測繪業的負責人將不能重新申請測繪業許可。
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將測繪業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經營測繪業業務。 二、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 前項測繪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測繪業許可。
立法理由測繪業將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或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者之處罰及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許可之規定。
測繪業將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或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者之處罰及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許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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