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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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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將測繪業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經營測繪業業務。 二、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
  2. 2.前項測繪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測繪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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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土測繪法第46條規定了測繪業的違法行為及相應處罰。根據該條第1項,若測繪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罰款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廢止其許可證: 一、將測繪業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經營測繪業業務。 二、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 根據該條第2項,若測繪業的許可證被廢止,該業者的負責人在廢止許可的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測繪業許可。 例如,如果一家測繪業將其許可證交給他人使用來經營測繪業務,可能會被中央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且其許可證也會被廢止。在許可證被廢止之後的五年內,該測繪業的負責人將不能重新申請測繪業許可。

立法沿革 1

(0960305 制定)

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將測繪業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經營測繪業業務。   二、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   前項測繪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測繪業許可。

立法理由測繪業將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或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者之處罰及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許可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0960305 制定)

測繪業將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或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者之處罰及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許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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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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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測繪法第 46 條規定:「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測繪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土測繪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