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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將測繪業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經營測繪業業務。 二、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
  2. 前項測繪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測繪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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