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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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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應在該測繪業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2. 2.測繪業負責人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其專任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土測繪法第34條規定了測繪業中的測量技師及測量員的專任性要求。根據該條規定,這些從業人員在執行測繪業務時,應是專任且持續從事該業務,不得同時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如果被中央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同時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不在此限。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發布的《營造業工程技術人員及相關專門職業從業人員人事行為準則》(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year/y130/m08/day/d30/helplink/5ddc207205be0.pdf)第14條第1項,測量員作為測繪業從業人員的一員,也被視為測量技師專業的一種。 例子:一位測量技師在同時擔任建築師的職位時,違反了國土測繪法第34條規定的專任性要求。根據該條規定,除非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允許,否則不得同時從事建築師和測量技師兩種職業。在這種情況下,測繪業負責人應通知該測量技師,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辭去兼任的建築師職位,否則將被解除其在測繪業中的專任職務。

立法沿革 1

(0960305 制定)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應在該測繪業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測繪業負責人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其專任工作。

立法理由一、測量技師及測量員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參考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得以兼任之例外情形,原則上將以逐案申請方式審查。惟為鼓勵測量技師及測量員參與學術研究與公益活動,可研議以通函方式准許測量技師及測量員得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相關工作。   二、測繪業負責人對於專任測量技師及測量員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理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0960305 制定)

一、測量技師及測量員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參考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得以兼任之例外情形,原則上將以逐案申請方式審查。惟為鼓勵測量技師及測量員參與學術研究與公益活動,可研議以通函方式准許測量技師及測量員得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相關工作。   二、測繪業負責人對於專任測量技師及測量員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理方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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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測繪法第 34 條規定:「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應在該測繪業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測繪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土測繪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