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測繪法第35條,經營測繪業者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其中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營業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以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另外,測量技師和測量員需提供資格證明文件,若為受聘者則需檢附受聘同意書。此外,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相關規定,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文件。 然而,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進行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的測繪業務,以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所經營的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業務,若是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的附屬業務,則不適用前述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國土測繪法(2020年修正):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F0060001&DF=&SNo=35
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公司之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技術顧問機構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測量技師及測量員資格證明文件;其為受聘者,並應檢附受聘同意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測繪業登記依本法規定係採許可制,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核其資格,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依公司法等有關法規,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二、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置有測量技師,應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始可經營測繪業務。但測繪業務如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得於該工程或技術服務中,由營造業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依營造業法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一、測繪業登記依本法規定係採許可制,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核其資格,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依公司法等有關法規,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二、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置有測量技師,應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始可經營測繪業務。但測繪業務如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得於該工程或技術服務中,由營造業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依營造業法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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