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第12條規定了關於永久測量標的遷移重建和相關費用的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機關、團體或個人應盡量避免在測量標附近建築或其他影響測量行為,若費用得到設置機關的同意,申請人可以敘明理由並向設置機關申請遷移重建。設置機關經勘查認為該永久測量標確有妨礙申請人權利之行使時,可以同意遷移重建;如果仍然有必要存在,則可以拒絕之;如果已經失去效用,可以予以廢除。 根據第2項,除非符合特定情形,遷移重建永久測量標的費用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這些情形包括:提供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使用、無償提供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使用、或者依據租約規定出租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即使符合以上情形,也要根據相應的規定來負擔費用。 根據第3項,對於測量標的遷移重建,應按照前三條的規定進行。 根據第4項,如果無故移動或損壞了永久測量標,導致其失去效用,行為人應負擔重建或改建所需的費用。 以上是國土測繪法第12條的釋義解釋,依據最新法規相關資料。
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儘量避免在測量標附近建築或其他影響測量行為,如認為已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有妨礙其權利之行使時,得敘明理由,向設置機關申請遷移重建。設置機關經勘查認為該永久測量標確有妨礙申請人權利之行使,得同意遷移重建;仍有存在必要者,得拒絕之;已失其效用者,得逕予廢除。 前項永久測量標遷移重建所需費用,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應由申請人負擔: 一、依第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提供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使用。 二、依第十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無償提供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使用。 三、依第十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出租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但租約另有規定,依其租約之規定。 第一項測量標之遷移重建,應依前三條規定為之。 無故移動或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者,行為人應負擔重建或改建所需費用。
立法理由一、永久測量標為基本測量與國家建設之重要依據,應予以保護。機關、團體或個人如認測量標有妨礙其權利行使時,得敘明理由向設置機關申請遷移,並應負擔遷移重建所需之費用。 二、為兼顧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有關測量標遷移重建所需費用,以申請人負擔為原則。如該永久測量標係依第十條使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或無償使用或租用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者,申請人得免負擔該費用。 三、永久測量標設置為國家建設之基礎,依第十四條規定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維護。如發現行為人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者,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處其罰鍰,並命其負擔重建或改建所需費用。
一、永久測量標為基本測量與國家建設之重要依據,應予以保護。機關、團體或個人如認測量標有妨礙其權利行使時,得敘明理由向設置機關申請遷移,並應負擔遷移重建所需之費用。 二、為兼顧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有關測量標遷移重建所需費用,以申請人負擔為原則。如該永久測量標係依第十條使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或無償使用或租用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者,申請人得免負擔該費用。 三、永久測量標設置為國家建設之基礎,依第十四條規定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維護。如發現行為人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者,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處其罰鍰,並命其負擔重建或改建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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