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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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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前二條勘查或測量事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物,致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協議補償;協議不成時,其屬私有者,得依法徵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11條,如果在進行勘查或測量工作時需要遷移或拆除地上物,導致該地上物的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應當進行協議補償。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對於私有地上物,可以按照法律程序來進行徵收。 舉例而言,假設政府需要進行道路擴建工程,但是擴建路段上有一座已經存在的建築物。根據國土測繪法第11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需要與建築物的所有權人進行協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政府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對這座建築物進行徵收,並給予適當的補償。

立法沿革 1

(0960305 制定)

辦理前二條勘查或測量事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物,致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協議補償;協議不成時,其屬私有者,得依法徵收。

立法理由辦理勘查或測量時,如因地上物影響測量,必須遷移或拆除該地上障礙物,以致關係人遭受損失者,應補償其損失,補償金額以協議方式處理,俾利推動國家重大政策及經建計畫,並參考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爰予規定。

  • 地上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占有人名詞
  • 徵收名詞
(0960305 制定)

辦理勘查或測量時,如因地上物影響測量,必須遷移或拆除該地上障礙物,以致關係人遭受損失者,應補償其損失,補償金額以協議方式處理,俾利推動國家重大政策及經建計畫,並參考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爰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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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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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測繪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前二條勘查或測量事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物,致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測繪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土測繪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