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基本測量設置永久測量標,需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用公有土地時,在不妨礙原使用情況下,管理機關(構)除有正當原因並報經其上級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 二、需設置於公有建築物者,在不妨礙建築物原使用情況下,應先通知其管理機關(構),優先提供使用。 三、需用私有土地時,應先徵得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無償提供使用。必要時得協議價購或租用;協議不成者,得依法徵收或徵用。 四、需設置於私有建築物者,應先徵得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無償提供使用。必要時得協議徵用或租用。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10條的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需要在公有或私有土地上設置永久測量標時,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1. 若需要使用公有土地,除非有正當原因並經上級機關核准,否則管理機關不得拒絕提供使用,前提是不妨礙原來的使用情況。 2. 若需要設置於公有建築物上,應先通知建築物的管理機關,在不妨礙建築物原來的使用情況下,優先提供使用。 3. 若需要使用私有土地,應先徵得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並無償提供使用。如果必要的話,可以協議以購買或租用的方式進行,若協議不成,則可以依法進行徵收或徵用。 4. 若需要設置於私有建築物上,應先徵得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並無償提供使用。必要時可以協議進行徵用或租用。 參考資料: - 國土測繪法 - "國土測繪法第10條",自法務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38],參閱日期:2021年10月14日。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基本測量設置永久測量標,需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用公有土地時,在不妨礙原使用情況下,管理機關(構)除有正當原因並報經其上級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 二、需設置於公有建築物者,在不妨礙建築物原使用情況下,應先通知其管理機關(構),優先提供使用。 三、需用私有土地時,應先徵得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無償提供使用。必要時得協議價購或租用;協議不成者,得依法徵收或徵用。 四、需設置於私有建築物者,應先徵得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無償提供使用。必要時得協議徵用或租用。
立法理由辦理基本測量設置永久測量標,需用公、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時處理之程序。永久測量標必要時得設置於建築物頂層、外牆或其他適當地方,以利測量之進行。
辦理基本測量設置永久測量標,需用公、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時處理之程序。永久測量標必要時得設置於建築物頂層、外牆或其他適當地方,以利測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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