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第9條規定了測量人員進入土地或建築物進行勘查或測量時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的測量人員在進行基本測量時,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拒絕他們的進入。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時,必須經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根據該條第2項,測量人員在進入土地或建築物進行勘查或測量前,應當出示相關的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有足夠辨識的標誌。並且在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的土地前,應於七天前通知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該條第3項規定,當測繪業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委託進行基本測量時,則適用前述規定。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測量人員可以順利進入土地或建築物進行測量工作,同時也保護了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 國土測繪法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之測量人員因辦理基本測量須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勘查或測量時,其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之測量人員因辦理基本測量須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勘查或測量時,其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測量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勘查或測量時,應出示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於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勘查或測量前,應於七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前二項規定於測繪業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基本測量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機關測量人員辦理基本測量於勘查或測量地形、地物時,應出示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俾資識別;於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其關係人不得拒絕,並應於七日前先行踐行通知之程序。 二、測量人員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權責單位同意,並注意要塞堡壘地帶法相關規定。 三、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委託測繪業辦理測繪業務,該測繪業於辦理基本測量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機關測量人員辦理基本測量於勘查或測量地形、地物時,應出示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俾資識別;於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其關係人不得拒絕,並應於七日前先行踐行通知之程序。 二、測量人員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權責單位同意,並注意要塞堡壘地帶法相關規定。 三、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委託測繪業辦理測繪業務,該測繪業於辦理基本測量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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