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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本測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其他機關辦理基本測量時,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其變更計畫者,亦同。
  2. 前項其他機關辦理之測繪成果,應於完成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合於前條精度規定者,應予建檔管理;其測繪成果修正時,亦同。
  3. 軍事機關辦理基本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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