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永久測量標上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致妨礙永久測量標效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狀者,並得逕行排除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 13 條的規定,如果在永久測量標上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造成妨礙永久測量標的效用,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限期要求行為人恢復原狀。如果在限期後仍未恢復原狀,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排除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參考資料: - 國土測繪法 (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1
在永久測量標上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致妨礙永久測量標效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狀者,並得逕行排除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立法理由行為人在永久測量標上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致妨礙永久測量標效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及負擔所需費用。
行為人在永久測量標上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致妨礙永久測量標效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及負擔所需費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