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永久測量標上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致妨礙永久測量標效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狀者,並得逕行排除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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