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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基本測量之永久測量標點位圖說分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維護,定期實地查對,作成紀錄,發現永久測量標有毀損或移動時,應即將毀損或移動情形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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