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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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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地圖資訊流通、資訊標準化及提昇地圖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圖資訊管理制度,並為全國出版地圖之法定送存機關。
  2. 2.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地圖,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連同電子檔送存中央主管機關一份;再版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22條的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有建立地圖資訊管理制度的責任,並且是全國地圖發行的法定送存機關。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利管理地圖資訊,並且發行的地圖必須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保存。此條款的目的是促進地圖資訊的流通、標準化和品質提升。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22條的第2項,政府機關、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地圖時,出版人應在發行時將地圖的電子檔案一併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並且在再版時也要做相同的提交。這表示地圖的出版人有義務將地圖的電子檔案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以確保地圖資訊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相關資料: - 國土測繪法(2019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51 -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2019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215

立法沿革 1

(0960305 制定)

為促進地圖資訊流通、資訊標準化及提昇地圖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圖資訊管理制度,並為全國出版地圖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地圖,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連同電子檔送存中央主管機關一份;再版時,亦同。

立法理由地圖是人為編繪的一種空間資訊,運用特定的圖形符號與地名註記,有效的表達地理事物,精確記錄著特定區域中地形地物的空間位置、方向與距離等資料,故中央主管機關有必要掌握全國地圖出版資訊,並參照圖書館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爰作本條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0960305 制定)

地圖是人為編繪的一種空間資訊,運用特定的圖形符號與地名註記,有效的表達地理事物,精確記錄著特定區域中地形地物的空間位置、方向與距離等資料,故中央主管機關有必要掌握全國地圖出版資訊,並參照圖書館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爰作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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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測繪法第 22 條規定:「為促進地圖資訊流通、資訊標準化及提昇地圖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圖資訊管理制度,並為全國出版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測繪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土測繪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