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測繪法第22條的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有建立地圖資訊管理制度的責任,並且是全國地圖發行的法定送存機關。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利管理地圖資訊,並且發行的地圖必須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保存。此條款的目的是促進地圖資訊的流通、標準化和品質提升。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22條的第2項,政府機關、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地圖時,出版人應在發行時將地圖的電子檔案一併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並且在再版時也要做相同的提交。這表示地圖的出版人有義務將地圖的電子檔案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以確保地圖資訊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相關資料: - 國土測繪法(2019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51 -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2019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215
為促進地圖資訊流通、資訊標準化及提昇地圖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圖資訊管理制度,並為全國出版地圖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地圖,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連同電子檔送存中央主管機關一份;再版時,亦同。
立法理由地圖是人為編繪的一種空間資訊,運用特定的圖形符號與地名註記,有效的表達地理事物,精確記錄著特定區域中地形地物的空間位置、方向與距離等資料,故中央主管機關有必要掌握全國地圖出版資訊,並參照圖書館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爰作本條規定。
地圖是人為編繪的一種空間資訊,運用特定的圖形符號與地名註記,有效的表達地理事物,精確記錄著特定區域中地形地物的空間位置、方向與距離等資料,故中央主管機關有必要掌握全國地圖出版資訊,並參照圖書館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爰作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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