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之編纂規格、作業方式、標準圖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參考資料,國土測繪法第23條規定,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之編纂規格、作業方式、標準圖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制定相關的條例和規定,以規範政府機關編印地圖的相關事項。具體的編纂規格、作業方式、標準圖式等事項可能需要在相關的法規和行政命令中進一步明確。根據最新的資料,沒有進一步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可供參考。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之編纂規格、作業方式、標準圖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編印地圖之編纂規格、作業方式、標準圖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建立測繪地圖之標準程序及編纂方式,以規範政府機關作業,並提供民間製圖之參考。
本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編印地圖之編纂規格、作業方式、標準圖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建立測繪地圖之標準程序及編纂方式,以規範政府機關作業,並提供民間製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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