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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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測繪業於辦理地籍測量業務完竣後,應檢附測量技師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簽證之測繪成果連同原測量圖說等相關資料,送地政機關依地籍測量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成果檢核。其成果經檢核需改正者,地政機關得定期限通知其改正,再行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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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地籍測量辦法第10條: 根據本條規定,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的業者,在完成測量工作後,應檢附測量技師簽證的測繪成果以及原始測量圖說等相關資料,送交地政機關進行成果檢核。如果檢核結果需要進行修正,地政機關可以通知業者在一定期限內進行修正,並再次進行複檢。 參考資料:地籍測量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2月17日)
- 第四十一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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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