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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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得隨時監督稽核受託測繪業執行受託業務,受託測繪業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監督稽核有缺失者,地政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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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地政機關可以隨時監督稽核受託測繪業執行受託業務,並要求受託測繪業機構必須配合地政機關的稽核工作,不能規避、妨礙或拒絕。當地政機關進行監督稽核後,發現受託測繪業存在缺失時,地政機關應限期要求其改善。 範例:根據地籍測量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地政機關委託了測繪公司進行地籍測量工作。然而,在監督稽核期間,地政機關發現該測繪公司存在工作不認真、處理不準確的缺失。地政機關依據該條規定,要求該公司限期改善工作品質。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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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