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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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期間內受託測繪業經許可或登記之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異動時,應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核准之文件,送地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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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12條的規定,當受託測繪工作的測量技師或測量員發生異動時,必須在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核准文件給地政機關備查。這意味著測量技師或測量員的職位有變動時,必須向地政機關報告並提供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例如,如果一家測量公司的測量技師發生離職或調職,並由另一個技師接手該項工作,則該公司需要在接手工作後的十天內向地政機關提交核准文件以證明這個技師異動的事實。這麼做可以確保地政機關瞭解並記錄任何有關受託測繪工作的測量技師或測量員的異動情況。
- 變更登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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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