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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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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測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政機關得暫停其辦理受託業務,並限期命其改善: 一、未能有效維持第三條之資格條件。 二、將受託事項再行委託辦理。 三、未依第十條規定送地政機關辦理成果檢、逾期未改正或經複檢仍未達規定。 四、未於第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改善。 五、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報請備查。
  2. 2.前項各款情形已改善並經地政機關核可後,始得繼續辦理受託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13條,對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託測繪業者,地政機關有權暫停其辦理受託業務並要求其在限期內改善: 一、未能有效維持第三條規定的資格條件。 二、將受託事項再次委託他人辦理。 三、未按照第十條的規定提交成果檢核,逾期未改正或經複檢仍未達到規定標準。 四、未在第十一條的規定期限內改善問題。 五、未在前條規定的期限內向地政機關報請備查。 在前述各款情形已經改善並經地政機關核可後,受託測繪業者方可繼續辦理受託業務。

  • 第三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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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 13 條規定:「受託測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政機關得暫停其辦理受託業務,並限期命其改善: 一、未能有效維持第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