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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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13條,對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託測繪業者,地政機關有權暫停其辦理受託業務並要求其在限期內改善: 一、未能有效維持第三條規定的資格條件。 二、將受託事項再次委託他人辦理。 三、未按照第十條的規定提交成果檢核,逾期未改正或經複檢仍未達到規定標準。 四、未在第十一條的規定期限內改善問題。 五、未在前條規定的期限內向地政機關報請備查。 在前述各款情形已經改善並經地政機關核可後,受託測繪業者方可繼續辦理受託業務。
- 第三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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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