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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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測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政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稽核規定。 三、依前條規定暫停辦理受託業務,逾期仍未改善。 四、成果經檢核不符契約要求之品質,顯難改善。 五、其他委託契約約定終止或解除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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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14條,如果受託測繪業有以下情形之一,地政機關可以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即受託測繪業者未按照契約之範圍和工作項目進行工作。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稽核規定:即受託測繪業者不遵守監督稽核的規定,或是有意規避監督稽核。 三、依前條規定暫停辦理受託業務,逾期仍未改善:即受託測繪業者在暫停辦理業務後,超過指定期限仍未改善相應問題。 四、成果經檢核不符契約要求之品質,顯難改善:即受託測繪業者提供的成果品質不符合契約要求,且顯示難以改善。 五、其他委託契約約定終止或解除之事由:即委託契約中約定的其他終止或解除條款。 根據參考資料尚未提供具體案例與詳細解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相關訊息。
- 解除契約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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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