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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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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依前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該受託測繪業於二年內不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評選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事由不可歸責於受託測繪業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15條,如果地政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受託測繪業者在二年內不能再次申請評選辦理地籍測量業務。然而,如果終止或解除契約的原因不能歸責於受託測繪業者,則不受此限制。

  • 解除契約名詞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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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 15 條規定:「地政機關依前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該受託測繪業於二年內不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評選辦理地籍測量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