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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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需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時,應將委託業務範圍、工作項目、法規依據、評選決定之程序、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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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4條規定了地政機關在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時應該公告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地政機關在委託地籍測量時,必須公告委託業務的範圍、工作項目、法規依據、評選決定的程序、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的資格條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參考資料的範例中並未直接提到地政機關委託地籍測量的情況,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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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