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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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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需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時,應將委託業務範圍、工作項目、法規依據、評選決定之程序、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4條規定了地政機關在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時應該公告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地政機關在委託地籍測量時,必須公告委託業務的範圍、工作項目、法規依據、評選決定的程序、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的資格條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參考資料的範例中並未直接提到地政機關委託地籍測量的情況,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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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 4 條規定:「地政機關需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時,應將委託業務範圍、工作項目、法規依據、評選決定之程序、受託辦理地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