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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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前條資格之測繪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評選。
- 2.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依儀器設備、技術能力、品質、價格或其他應要求之事項評選決定受託測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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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辦法第5條的規定,符合資格的測繪業者應向地政機關提交申請書和相關文件進行評選。該管地政機關將根據儀器設備、技術能力、品質、價格或其他要求進行評選,並決定委託測繪業者。 參考資料:內政部「地籍測量辦法」第5條、2019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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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