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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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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測繪業不得將受託事項再行委託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8條規定,受託測繪業不得將受託事項再行委託辦理,即受到委託的測繪業者不得再次將這項工作交由其他人或公司來執行。這是為了確保測繪工作的品質與責任的負責所設立的規定。 例如,如果地政機關委託公司A進行地籍測量工作,在此條規定下,公司A不得再次委託公司B或任何其他測繪業者來執行該工作。相關測繪工作應由受委託的公司A進行,以確保工作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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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 8 條規定:「受託測繪業不得將受託事項再行委託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