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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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測繪業不得將受託事項再行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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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8條規定,受託測繪業不得將受託事項再行委託辦理,即受到委託的測繪業者不得再次將這項工作交由其他人或公司來執行。這是為了確保測繪工作的品質與責任的負責所設立的規定。 例如,如果地政機關委託公司A進行地籍測量工作,在此條規定下,公司A不得再次委託公司B或任何其他測繪業者來執行該工作。相關測繪工作應由受委託的公司A進行,以確保工作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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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