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受託測繪業之名稱、所在地、執行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地區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地政機關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 2.前項內容於受託期間如有變動,亦應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7條的規定,地政機關需公告受託測繪業的名稱、所在地、業務範圍、工作項目、地區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如果在受託期間內有任何變動,也需要進行公告。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地籍測量辦法》。根據該法的第7條,地政機關須公告受託測繪業的相關資訊。公告的目的是為了讓公眾知道哪些測繪業受到了委託,以及他們的工作內容和範圍。這樣做有助於確保測繪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舉例來說,地政機關在公告中提到了一家名為「測繪有限公司」的受託測繪業。他們的所在地是台北市,業務範圍包括土地測量、地籍圖重測等。地政機關還指定他們負責在新北市進行測繪工作。這些資訊都是在公告中明確列出的,以便公眾能夠查閱相關資訊。 請注意,此回答僅為參考資訊,參考資料可能有更詳細或更新的內容。建議查閱最新版本的法律法規文件進行確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