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指的「二年以上實務經驗」,是指實際從事基本測量或應用測量工作達到二年以上。 根據該條第二項,證明實務經驗的文件如下: 1. 服務證明書:如果是在政府機關、軍事機關、公營機構工作,需要提供該機關(構)出具的服務證明書,該證明書應詳細記載任職職務。 2. 在開業技師事務所、測量工程業、測繪業、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從事測量工作的人,需要提供該事務所、公司或機構的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以及出具載明工作性質的服務證明書。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也可以提供經歷證明書,該證明書應詳細記載實際擔任的工作或計畫名稱、範圍、經費,以及任職工作的職稱、項目、起訖時間等。 作為回答的資料依據,我們可以參考《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本身,這份法規在中華民國立法院網站上可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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