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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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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二年以上實務經驗,指實際從事基本測量或應用測量工作二年以上。
  2. 2.前項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在政府機關、軍事機關、公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務之服務證明書。 (二)在依法登記之開業技師事務所、測量工程業、測繪業、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從事測量工作者,應繳驗該事務所、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 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工作或計畫之名稱、範圍、經費及所任之工作職稱、項目、起訖時間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指的「二年以上實務經驗」,是指實際從事基本測量或應用測量工作達到二年以上。 根據該條第二項,證明實務經驗的文件如下: 1. 服務證明書:如果是在政府機關、軍事機關、公營機構工作,需要提供該機關(構)出具的服務證明書,該證明書應詳細記載任職職務。 2. 在開業技師事務所、測量工程業、測繪業、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從事測量工作的人,需要提供該事務所、公司或機構的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以及出具載明工作性質的服務證明書。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也可以提供經歷證明書,該證明書應詳細記載實際擔任的工作或計畫名稱、範圍、經費,以及任職工作的職稱、項目、起訖時間等。 作為回答的資料依據,我們可以參考《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本身,這份法規在中華民國立法院網站上可以找到。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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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二年以上實務經驗,指實際從事基本測量或應用測量工作二年以上。前項實務經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