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了關於測量專業訓練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解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測量專業訓練,指的是由測量學術團體、技師公會、同業公會或從事測量教學之大專校院提出訓練計畫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核通過後開始進行的訓練。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訓練計畫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計畫名稱、計畫期程、訓練單位簡介、計畫主持人的學經歷和辦理經驗、課程科目、時數和大綱、師資及其學經歷、訓練所需的儀器設備、訓練使用的教室和實習場所、參訓學員的甄試條件、結訓證書的樣本。 依據此法條,一個例子可以是,一個測量學術團體提出了一個測量專業訓練計畫,包括了一個為期六個月的課程,涵蓋了測量的基本原理、儀器的使用和實地操作等內容。計畫主持人是一位具有多年測量經驗的技師,並且師資陣容豐富。訓練所需要的儀器設備包括測量儀器和軟體,訓練使用的教室是一個配備了投影器和實習場所的環境。參訓學員需要具備一定的數學和物理知識基礎,並通過一個甄試程序才能參加訓練。最後,結訓學員將獲得一份訓練合格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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