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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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查,準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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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7條規定,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查,準用地籍清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及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對於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如果登記名義人的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其中,姓名或名稱的不全或不符包括空白、缺漏、僅有一字、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認定與土地登記簿所載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有疑義。住址的不全或不符包括空白、無完整門牌號、與戶籍記載不符,或以日據時期住址登載缺漏町、目、街、番地號碼。進行更正登記時,必須確認原登記的同一性,不能改變原登記之同一性。所以,根據地籍清理條例及施行細則的規定,對於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的清查,適用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登記的規定。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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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