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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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6條第1項,地籍清查工作程序包括清查現行地籍資料庫以及查閱日據時期和光復後的土地登記簿、土地臺帳、連名簿、繳驗憑證申報書、共有人名簿、登記申請書等相關文件,逐筆清查土地權利并根據第3條的規定進行分類。在清查土地地籍及相關資料時需排除地籍資料庫中非屬於本辦法清查範圍的祭祀公業、寺廟或宗教團體以及已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自然人和法人等土地。 根據參考資料,《地籍法》第3條規定,地籍為國家管理土地所有權及土地性質之登記制度。《地籍法》第17條規定,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其原權利人應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所有。參考資料也提到了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 這些法規資料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6條的內容,其中提到了地籍清查的程序以及應排除的特定類型土地。
- 主管機關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條文
- 非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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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