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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清查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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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地籍清查之分類如下: 一、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定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二、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定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 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 四、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定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五、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定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者。 六、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七、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定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八、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者。 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定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者。 十、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定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十一、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定非以自然人法人或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且非屬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 十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的分類,對每一項分類進行釋義如下: 1.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指在日本統治時期以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的情形。 2.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指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的情形。 3.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指在地籍清理法規施行前已經依照相關法令清理過的神明會土地,在地籍清理法規施行後仍然以神明會名義登記的情形。 4. 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指以神明會以外的名義登記土地,但具有神明會的性質和事實的情形。 5.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者:指在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登記的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的土地。 6.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指在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登記的抵押權。 7.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指在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登記的地上權,且未定有期限,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在該土地上沒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情形。 8.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者:指在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之前登記的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的情形。 9. 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者:指共有土地,而各共有人登記的權利範圍總和不等於一的情形。 10. 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指土地總登記時或在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的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的情況。 參考資料: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001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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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 3 條規定:「土地地籍清查之分類如下: 一、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定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二、本條例第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