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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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籍清查,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分類、分年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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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4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地籍清查時,應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地籍清理實施計畫,依照分類和分年的方式進行。具體來說,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進行地籍清理時,需要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計畫,將需要清查的土地進行分類,並劃分不同的年度來進行清查。舉例來說,假設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將土地分為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和工業用地三類,並分為2023年、2024年和2025年三個年度進行清查,那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地籍清查時,應根據這個計畫來進行分類和分年的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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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