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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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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辦理
第三條第十二款
土地之地籍清查,應於本條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
准後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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