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十二款土地之地籍清查,應於本條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後延長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