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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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十二款所列的土地地籍清查,應在本條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施行後的六個月內完成。如果有必要延長清查時間,則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延長清查時間。根據這個規定,地籍清理工作需要在特定的時間內完成,如果需要延長清查時間,則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十二款條文
- 核名詞
-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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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