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應以同一條件為之,並於決標後十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為土地占有人者,並應檢附第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之繼承人者,並應檢附記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但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五、申請人為基地或耕地承租人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或經法院判決租賃關係存在之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其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者,並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租約登記資料。 六、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0條,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的人應該以同樣的條件進行,並在決標後的十天內,提前支付相當於保證金的價款,並提供以下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表示購買的意向,如果逾期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1. 身分證明文件。 2. 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的證明文件。 3. 如果申請人是土地的占有人,還應提供根據第十一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4. 如果申請人是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共有土地的其他共有人的繼承人,還應提供包含被繼承人死亡記事的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和繼承系統表。但是,如果戶籍謄本可以通過電腦查詢來達到的話,可以免提供。 5. 如果申請人是基地或耕地的承租人,還應提供租賃契約書或經法院判決確定租賃關係的判決書和確定證明書;如果是耕地三七五租約的承租人,還應提供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的租約登記資料。 6. 其他根據中央地政機關規定的證明文件。 依據參考資料《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0條所述,當申請人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時,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包括身分證明、預繳保證金的證明、與土地有關的證明文件等。例如,如果申請人是地上權人或承租人,他們需要提供相應的合同文件或租約登記資料。此外,如果申請人是土地的繼承人,他們需要提供相關的戶籍謄本和繼承系統表。根據法規,這些文件需要在申請後的十天內提供給主管機關,否則將被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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