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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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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優先購買權人依第十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應補正者,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2.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查無法認定有優先購買權時,應通知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限期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3. 3.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或得標人提起確認之訴,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判決確定後,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款,並於繳清價款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4. 4.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於得標人提起確認之訴時,已繳足價款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領回決標價款扣除保證金後之價款,並依確定判決辦理。得標人於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提起確認之訴時,已繳足價款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2條的釋義: 1. 根據第12條第1項,當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後,如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發現需要補正,優先購買權人應在收到通知的隔天起計的十天內進行補正。 2. 根據第12條第2項,如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無法確認存在優先購買權,他們應通知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3. 根據第12條第3項,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的人或得標人提起確認訴訟時,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確定判決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勝訴方繳納價款,並在繳清價款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4. 根據第12條第4項,如果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的人在得標人提起確認訴訟時已經繳足價款,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他們領回決標價款,扣除保證金後的價款,並按照確定的判決辦理。同樣地,如果得標人在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的人提起確認訴訟時已經繳足價款,應適用相同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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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12 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人依第十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應補正者,應於接到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