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2條的釋義: 1. 根據第12條第1項,當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後,如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發現需要補正,優先購買權人應在收到通知的隔天起計的十天內進行補正。 2. 根據第12條第2項,如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無法確認存在優先購買權,他們應通知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3. 根據第12條第3項,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的人或得標人提起確認訴訟時,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確定判決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勝訴方繳納價款,並在繳清價款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4. 根據第12條第4項,如果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的人在得標人提起確認訴訟時已經繳足價款,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他們領回決標價款,扣除保證金後的價款,並按照確定的判決辦理。同樣地,如果得標人在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的人提起確認訴訟時已經繳足價款,應適用相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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