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4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4條第1項,決標後十日內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得標人,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或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貸款,並繳納標價。如果得標者有繳納的保證金,則可以直接以保證金抵充應繳納的價款。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4條第2項,得標人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視為不接受決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除了不發還保證金外,還需通知次得標人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十日內按照最高標價及前項規定辦理繳清(納)價款。但若因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且經主管機關准予展延期限者,則不在此限。具體情形包括逾期未繳清(納)價款,以及因投標人地址錯誤而無法送達通知書。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4條第3項,若得標人或次得標人都未依前兩項規定期限繳清(納)價款,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通知次高標價之投標人為新的得標人,并規定一定期限內繳清(納)價款。 參考資料: - 地籍清理條例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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