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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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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決標後十日內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得標人自接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或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申辦貸款,繳納標價;得標者之保證金逕以抵充價款。
  2. 2.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接受決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除得不予發還保證金外,並通知次得標人於接到通知三十日內,按最高標價及前項規定辦理繳清(納)價款。但因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經該管機關准予展延期限者,不在此限: 一、逾期未繳清(納)價款。 二、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地址寄送通知書無法送達
  3. 3.得標人或次得標人均未依前二項規定期限繳清(納)價款,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次高標價之投標人為得標人,並規定一定期限內繳清(納)價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4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4條第1項,決標後十日內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得標人,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或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貸款,並繳納標價。如果得標者有繳納的保證金,則可以直接以保證金抵充應繳納的價款。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4條第2項,得標人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視為不接受決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除了不發還保證金外,還需通知次得標人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十日內按照最高標價及前項規定辦理繳清(納)價款。但若因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且經主管機關准予展延期限者,則不在此限。具體情形包括逾期未繳清(納)價款,以及因投標人地址錯誤而無法送達通知書。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4條第3項,若得標人或次得標人都未依前兩項規定期限繳清(納)價款,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通知次高標價之投標人為新的得標人,并規定一定期限內繳清(納)價款。 參考資料: - 地籍清理條例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優先購買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抵充名詞
  • 投標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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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14 條規定:「決標後十日內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得標人自接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