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人以標得之土地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以繳納標價者,其申請貸款、繳款方式及繳納期限,應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辦理。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5條的規定,得標人如果希望使用標得的土地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來支付標價,則他們需要按照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請貸款、付款方式和繳納期限的辦理。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制定了什麼樣的規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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