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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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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土地之程序如下: 一、分類編造標售土地清冊。 二、訂定投標須知。 三、公告標售。 四、受理投標。 五、開標、審標及決標。 六、通知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繳交價款並發還未得標人繳交之保證金。 七、書面點交並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代為標售土地時需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分類編造標售土地清冊:將需要進行標售的土地進行分類編號,並編製標售土地清冊。 2. 訂定投標須知:制定投標須知,其中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積、使用分區或使用編定種類、標售底價和保證金金額等條件。 3. 公告標售:標售土地需要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一般為九十天。 4. 受理投標:受理投標申請,投標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交相應文件並支付保證金。 5. 開標、審標及決標:進行開標、審標和決標程序,確定得標人。 6. 通知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繳交價款並發還未得標人繳交之保證金:通知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繳交購買價款,並將未得標人繳交的保證金予以退還。 7. 書面點交並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完成交易程序,進行產權移轉手續,並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參考資料: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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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2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土地之程序如下: 一、分類編造標售土地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