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3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進行地籍清理時,若無法釐清土地的權屬情況,則應代為標售該土地。根據法條第1項,主管機關可以以整批或分筆方式進行代為標售,這取決於土地的實際使用情況。第2項則提到,若土地的部分需要進行標售,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進行分割登記後再進行代為標售。然而,分割土地的情況必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且不得造成畸零狹小不合使用規定的情況。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土地的正確歸屬,遵守土地使用規定。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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