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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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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標售土地前,辦竣下列事項: 一、囑託註記:囑託登記機關自公告標售日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代為標售字樣。 二、查對及準備資料:查對地籍資料,確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得予標售之土地;記明有無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及應納稅賦,並備齊土地登記圖籍資料、位置略圖等。 三、勘測及對土地現況:至土地現場勘測、拍照並記錄土地上有無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 四、土地依法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有分割必要之分割登記。 五、訂定底價。 六、公告三個月。 七、豎立現場標示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4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標售土地之前,需要完成以下事項: 1.囑託註記:主管機關應在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中註記代為標售的字樣,並由登記機關負責囑託註記。 2.查對及準備資料:主管機關需查對地籍資料,確認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可進行標售的土地,同時紀錄土地是否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以及應納稅賦的情況,並準備好土地登記圖籍資料、位置略圖等相關資料。 3.勘測及核對土地現況:主管機關需要實地勘測土地,拍照並記錄土地上是否有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 4.土地分割登記:若土地符合按法定程序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或有分割必要,主管機關需進行相應的分割登記。 5.訂定底價:主管機關需根據相關規定訂定土地的底價。 6.公告三個月:主管機關需在標售前公告土地的相關資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7.豎立現場標示牌:主管機關需要在土地現場豎立標示牌,以提示土地的標售訊息。 Example related to 參考資料: 在台灣,當地籍清理未能釐清土地的權屬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按照《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的規定進行相關程序。例如,如果一塊土地在清理程序中無法找出明確的原權利人,主管機關可以代表該土地進行標售程序,並按照標售程序中的要求進行囑託註記、查對資料、勘測、土地分割登記、訂定底價、公告、豎立標示牌等工作。這樣可以確保土地的正確處理和合法轉讓。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限制登記名詞
  • 名詞
  • 記錄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農作改良物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地籍清理條例1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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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標售土地前,辦竣下列事項: 一、囑託註記:囑託登記機關自公告標售日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