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擁有以下權限和程序: 1. 依照公告標售當時土地市價或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應納稅賦,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標售底價。 2. 如果標售土地沒有人投標或者未能完成標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酌減底價再次進行標售,酌減的數額不得超過第一次標售底價的百分之二十。 例如,如果某塊土地在第一次標售時沒有人投標或者未能完成標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地價市場情況和相關規定,決定降低該土地的標售底價,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第一次標售底價的百分之二十。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能夠吸引更多潛在買家參與標售,增加成功標售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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