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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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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公告標售當時土地市價或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應納稅賦,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標售底價。
  2. 2.標售土地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再行辦理第二次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第一次標售底價百分之二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擁有以下權限和程序: 1. 依照公告標售當時土地市價或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應納稅賦,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標售底價。 2. 如果標售土地沒有人投標或者未能完成標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酌減底價再次進行標售,酌減的數額不得超過第一次標售底價的百分之二十。 例如,如果某塊土地在第一次標售時沒有人投標或者未能完成標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地價市場情況和相關規定,決定降低該土地的標售底價,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第一次標售底價的百分之二十。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能夠吸引更多潛在買家參與標售,增加成功標售的機會。

  • 主管機關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徵收名詞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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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公告標售當時土地市價或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應納稅賦,訂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