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6條的條文,標售土地第一次標售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的情況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在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第二次標售公告。另外,第二次標售公告的時期應依照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即公告三個月。 參考資料: - 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3條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0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