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7 條,該條規定如下: 第四條第六款及前條之公告,應張貼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機關及村(里)辦公處所之公告處所,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土地標示及面積。 三、土地使用情形。 四、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 五、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情形。 六、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七、受理投標期限。 八、得參加投標之對象。 九、開標日期及地點。 十、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式。 十一、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 十二、得標規定。 十三、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 十四、其他必要事項。 根據此條規定,在公告時應詳細載明相關事項,包括土地的標示和面積、使用情形、他項權利設定、土地使用編定情形、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受理投標期限、得參加投標之對象、開標日期及地點、價款繳納期限及方式、領取投標須知和投標單的時間和地點、得標規定、有關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7 條第二項,公告可以在當地通行的一種新聞紙上連續三天刊登,或者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的電腦網站上刊登公告文三十天。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受理投標期限不得少於十四日。 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得標規定指已達標售底價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價額相同,則以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 參考資料: - 地籍清理條例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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